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1年度,272號
TPDV,101,司拍,272,201209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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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
聲 請 人 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瑋
非訟代理人 何僅言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
卷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 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之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系爭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,堪認聲請人 與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間具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,因之,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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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