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1年度,1699號
TPDV,101,司催,1699,2012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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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
聲 請 人 陳曜芳即李珮臻之.
      陳昱志即李珮臻之.
      陳昱旭即李珮臻之.
      陳昱如即李珮臻之.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
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。
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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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 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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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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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中國信託金融控│91-ND-65462-2 │1 │1000│
│ │股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2│中國信託金融控│91-ND-65463-4 │1 │1000│
│ │股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3│中國信託金融控│91-NX-7123-0 │ │894 │
│ │股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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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:一、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,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-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(登報後,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)。 二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
★★三、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,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★★五、限登全國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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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