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1年度,1679號
TPDV,101,司催,1679,2012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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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
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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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
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內容與警察局之案件登記表內容不符,請釋明正確之
發票人名稱(「仝清雲」或「仝清筠」?)。
二、請提出正確附表(應註明發票日、票面金額、到期日及發票
人名稱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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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