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8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狀內容與警察局之案件登記表內容不符,請釋明正確之 發票人名稱(「仝清雲」或「仝清筠」?)。二、請提出正確附表(應註明發票日、票面金額、到期日及發票 人名稱)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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