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宏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全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,及其中新臺幣
伍佰萬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,自民國
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