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950號
TPDV,101,司促,23950,2012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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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古水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捌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
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4年11月28日,故利息起
算日不得早於94年11月29日,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,聲請人
無請求權,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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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