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55號
原 告 郭孟玟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忠武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。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雖記載新台
幣10,000元,惟依其起訴狀之內容未具體表明「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」即具體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、請求原因事實始末,是其起
訴程式容有補正必要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及補正上開資料,逾期
不繳或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卓榮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