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838號
TPDV,101,司促,23838,2012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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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周政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慶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零貳拾柒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
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零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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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