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834號
TPDV,101,司促,23834,2012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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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伊媗(原名鄭春萍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.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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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