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830號
TPDV,101,司促,23830,2012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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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智涵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孫信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元,及自民國一
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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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