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782號
TPDV,101,司促,23782,2012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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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任長海
之1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壹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1年度司促字第23782號)
緣相對人任長海於民國99年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1
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9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5745元及費用700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
利息之約定"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自
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計算
遲延利息。"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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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