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540號
TPDV,101,司促,23540,2012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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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昶鐿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 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支票(票號:AA0000000至AA0000000 )之清晰退票理
由單影本請釋明請求票款或借款?(請求票款時,應提出支
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。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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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昶鐿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