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532號
TPDV,101,司促,23532,2012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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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明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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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