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488號
TPDV,101,司促,23488,2012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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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4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大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零貳元
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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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