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381號
TPDV,101,司促,23381,2012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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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坤霖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珠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利息起迄日期,以及利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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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坤霖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