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376號
TPDV,101,司促,23376,2012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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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宋友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違約金逾約定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部分,無請求權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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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