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351號
TPDV,101,司促,23351,2012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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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孫榛鎂(原名孫玉美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玖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
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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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