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2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玉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陸拾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.七三計算之利息;另其
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.七三計算之利息,
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,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