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2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鄒文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.三七
計算之利息,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
肆元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