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267號
TPDV,101,司促,23267,2012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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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2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亞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
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1年度司促字第23267號)
(一)債務人張亞鈴於民國93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70,
000 元,約定自民國93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02 年07
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
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
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
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9
月18日止累計244,249 元正未給付,其中228,645 元
為本金;14,608元為利息;99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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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