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告 乙○○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~B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~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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