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131號
TPDV,101,司促,23131,201209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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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文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佛乘宗大乘禪功文教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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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