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055號
TPDV,101,司促,23055,2012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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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0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黃政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銓信科技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羅民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心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捌
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七.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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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銓信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信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