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2994號
TPDV,101,司促,22994,201209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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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水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貳元,及自民
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1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)
(一)債務人蔡水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9月14日止累計205,242 元正未
給付,其中49,082元為消費款;156,160 元為循環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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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