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2786號
TPDV,101,司促,22786,2012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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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騰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
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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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