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2544號
TPDV,101,司促,22544,201209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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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汪大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惟因請求金額與
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,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
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
後之欠款總額,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,該裁定於10
1 年9 月21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雖於101 年9 月25日提出
陳報狀,惟仍未說明利息新臺幣19,183元之計算起迄日,與
逾期未補正同,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部分,其聲請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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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