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泉瑀
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零貳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.八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