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蔡芳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玉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
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