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鳳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銓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,而李佳郁僅
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發票人,若欲對李佳郁為請求,請陳
明原因事實,若欲對銓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票據因關係為
請求,則請逕向該公司設址地板橋地院為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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