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玉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王維三、林淑蕙間
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書狀程式應表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請陳報債權
人之住所地址。
二、請陳明本件債務人間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請陳明欲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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