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992號
TPDV,101,司促,21992,201209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淑桂
王淑陵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希紋周莉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出借人周希紋有6 筆、周莉樺有1 筆,
似非共同借款,本件究竟係何人向何人為借款,所借金額為
何,何時未依約還款等具體之原因事實,並再表明請求標的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