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979號
TPDV,101,司促,21979,2012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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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
代 理 人 連麗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志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叁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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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