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沈良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馮志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