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815號
TPDV,101,司促,21815,2012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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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李水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玫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零捌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
,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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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