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691號
TPDV,101,司促,21691,2012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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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6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環奎
王祺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零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肆拾陸元,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
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.八八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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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