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6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唐金瓶即友益企業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道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國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伍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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