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志範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建豪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