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志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具体之請求原因事實。二、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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