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560號
TPDV,101,司促,21560,2012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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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施孟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蕭錦章
廖素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叁佰捌拾陸
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七
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
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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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