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學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
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
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