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477號
TPDV,101,司促,21477,2012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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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4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政全雄泰工程行


洪建國
5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.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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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