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457號
TPDV,101,司促,21457,2012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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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4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代 理 人 施仁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奕均(原名葉漢民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叁元,及自民國
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七五
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
金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,延滯第三
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
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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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