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1167號
TPDV,101,司促,21167,2012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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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蕭重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表
101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96014 元 │8月25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13132 元 │8月25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1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)
(一) 債務人蕭重堃於民國89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
0 元,約定分030 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
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
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8月24
日止累計620,854 元正未給付,( 其中196,014 元為本
金,424,840 元為利息,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)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 債務人蕭重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8月24日止累計361,68
6 元正未給付,其中113,132 元為消費款;244,954 元
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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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