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0992號
TPDV,101,司促,20992,2012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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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孟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關於債務人積欠民國94年
10月3日之Mail Loan借款債務部分,債權人主張積欠本金新
臺幣180,727元,及自民國101年1月8日起至同年8月23日止
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,惟利息竟高達新臺幣213,150元之
譜,該部分聲請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表
101年度司促字第20992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49273 元│民國101 年08月24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20% 計算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180727元│民國101 年08月24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20% 計算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7071元 │民國101 年08月24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20% 計算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1年度司促字第20992號)
一、債務人羅孟珠於民國94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
,約定分072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
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
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3日止累計393,877元正未給付
,(其中180,727元為本金,213,150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羅孟珠於民國95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
約定分036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期
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
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3日止累計107,386元正未給付,
(其中49,273元為本金,58,113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羅孟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3日止累計18,539元正未給付
,其中7,071元為消費款;8,599元為循環利息;2,869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四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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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