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繆豪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鍾旺成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,以新臺幣伍拾萬元計算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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