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0834號
TPDV,101,司促,20834,201209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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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繆豪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鍾旺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
償日止,以新臺幣伍拾萬元計算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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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