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蔡芳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蕭宇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
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,延滯第二期當
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,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計
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
限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六個月內(含)者,按貸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