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1年度,245號
TPDV,101,司,245,201209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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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
法定代理人 蔡素連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呂慧禎律師(住臺北市文山區○○○街23號)為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 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;由股東全體 清算時,股東中有死亡者,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;不能 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選派清算人,公司法第24條、第113 條準用第79條、第80 條前段、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(下稱威爾斯 公司)為一人公司,股東兼董事為陳佩君,於民國98年12月 14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835127180 號函核 准解散登記在案,威爾斯公司並選任陳佩君為清算人,茲因 威爾斯公司欠繳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163,193 元 ,而陳佩君業於100 年9 月21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,為續行清算程序,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,聲 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。
三、查威爾斯公司於98年12月14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 字第0983512718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,有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憑,依首揭規定,威爾斯公司應行清算程序。 又威爾斯公司之唯一股東陳佩君業於100 年9 月21日死亡,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威爾斯公司之公司章程未有選 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等情,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清單1 紙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5 紙、繼承 系統表1 件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1 年3 月19日士院 景家友100 年度司繼字第1299號函影本1 件、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家事庭101 年7 月26日士院景家友101 年度司繼字第75 5 號通知影本1 件、威爾斯公司章程影本1 件為證。準此, 威爾斯公司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,為處 理威爾斯公司之未了結事務,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,聲請人 聲請選派威爾斯公司之清算人,於法並無不合。而經本院電



話詢問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清算人名冊所載律師之意願,呂慧 禎律師表示願意擔任威爾斯公司之清算人,有公務電話紀錄 可稽,且呂慧禎律師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各款所定不得 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,本院認選派呂慧禎律師為威爾斯公司 之清算人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17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婷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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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