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40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
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振洋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振洋公司
)清算人事件,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,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如下: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
為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
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如期補繳。
二、可供選派為振洋公司清算人之名冊,並陳明其與振洋公司之
關係、適合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聯絡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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