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1年度,219號
TPDV,101,司,219,201209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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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字第219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陳君毅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準用之 ;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;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 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選派清算人,公司法第 24條、第26條之1、第32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光復 公司)欠繳民國91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2年營業稅共 計新臺幣89,366,608元,因光復公司董事任期已屆滿,未能 於96年9月25日前完成改選,原任董事當然解任。另光復公 司業經經濟部商業司於97年6月3日廢止登記在案,依法應行 清算程序。因光復公司無其他董事,且公司章程未規定、股 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,原由鈞院選派之清算人林春輝業於10 0年12月18日死亡,而光復公司尚未清算完結,為維稅政, 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,聲請鈞院選派清算人等語。三、查:光復公司於97年6月3日經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9701127 06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,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憑,依首揭規定,光復公司應行清算程序。又光復公司之公 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,且光復公司全體董事 已於96年9月25日當然解任,亦有公司章程、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為證。準此,光復公司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 算人,為處理光復公司之未了結事務,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 ,聲請人聲請選派光復公司之清算人,於法並無不合。本院 審酌陳君毅長期擔任光復公司董事,另相較於除林春輝以外 之董事,持股最多,對光復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,且陳 君毅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,認 選派陳君毅為光復公司之清算人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17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吳建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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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