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1年度,228號
TPDV,101,勞訴,228,2012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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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
原   告 彭美娘
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
被   告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鏘聲
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設址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0號1 樓,此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查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 規定,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本件訴訟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勝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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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