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號
原 告 林盈辰
谷東洋
吳建明
陳朝泉
黃胤凱
賴立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
被 告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
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
複代 理 人 張明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件
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
26日上午10時45分,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楊茗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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